第一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事实调查模式第一节 事实调查模式及其典型类型一、事实调查模式从诉讼模式的分离二、辩论主义的制度内容、理论根据与实践类型三、职权探知主义的制度内容、理论根据与实践类型四、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根本区别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问题一、理论认识不统一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辩论主义定位一、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比较法研究二、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实然:辩论主义三、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应然:辩论主义第四节 我国行政诉讼辩论主义模式的完善一、进一步完善辩论主义的制度内容二、对辩论主义的补充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第一节 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相关概念一、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二、抽象证明责任与具体证明责任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涵义四、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作用于事实认定的实际过程五、举证责任的转换、转移和倒置六、举证责任与事实调查模式的关系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一、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空白二、填补法律空白的路径选择:找寻基本准则而非法官裁量三、传统实质性分配标准理论不能作为基本规则四、以规范说作为基本规则五、规范说的行政法重述:以行政职权为中心六、基本规则与现行制度的关系七、基于基本规则对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第三节 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应用一、指导案例101号的证据法疑义二、指导案例101号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三、指导案例101号规定原告提交“初步证据”的法律效果与法律依据四、实体法对证明活动的规范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第一节 多元论及其弊端一、多元论的主张与理由二、多元论的弊端第二节 建构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根据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具备法之安定性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独立性第三节 法系差异背景下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定位一、证明标准法理的法系差异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法理定位——大陆法系的真实确信理论第四节 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建构一、以法定的证据确凿标准作为建构一般证明标准的制度资源二、基于真实确信理论对证据确凿标准的建构第五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由多元论向一元分层论的转向一、一般证明标准分层化的方式二、一元分层论的应用:重新审视“廖宗荣案”三、结论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第一节 证明妨碍规则一、我国现行证明妨碍规则的不足二、证明妨碍规则法理基础的理论主张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明妨碍规则的法理基础四、制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明妨碍规则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一、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与特别证明妨碍规则同时适用的排除二、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与证明妨碍规则的同时适用及其弊端三、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的法理性质与我国定位四、对法院酌定赔偿额的审级监督参考文献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