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1条 公约适用的国际销售合同第2条 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第3条 公约不适用的销售合同第4条 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第5条 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出售的货物造成人身伤亡责任引起的争议第6条 当事人协议排除适用公约第二章 总则第7条 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原则第8条 当事人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合同本身的解释原则第9条 商业惯例、习惯做法的效力第10条 营业地及当事人一个以上营业地第11条 销售合同形式自由第12条 缔约国做出第96条下保留的效果第13条 “书面形式”的含义第二部分 合同订立第14条 要约的定义及有效要约条件第15条 要约生效及撤回第16条 要约的撤销第17条 要约的失效第18条 承诺及其生效时间第19条 反要约与“格式合同之战”第20条 要约有效期的确定第21条 逾期的承诺第22条 承诺的撤回第23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第24条 “送达”的含义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第一章 总则第25条 根本违约第26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以及第三部分的其他通知第27条 第26条下通知的生效第28条 实际履行的救济原则第29条 合同的修改、终止第二章 卖方义务第30条 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31条 卖方交货地点第32条 卖方为完成交货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33条 卖方交货时间第34条 卖方交付单据义务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35条 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第36条 认定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时间界限第37条 卖方在交货日截止前补救不符货物的权利第38条 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第39条 买方发出品质异议通知的义务第40条 对卖方援引第38条和第39条行使抗辩权的限制第41条 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权利担保第42条 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第43条 买方面临第三人权利要求的通知义务第44条 未能发出对货物异议通知下的违约救济权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45条 卖方违约买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第46条 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第47条 针对卖方不履行义务的“宽限期”程序第48条 卖方交货日期过后对不履行义务的补救权利第49条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和条件第50条 卖方交货不符时买方行使减价救济第51条 针对卖方部分不履行的救济第52条 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的处理第三章 买方义务第53条 买方的基本义务第一节 支付价款第54条 买方的付款义务第55条 开口价的处理第56条 按净重确定价格第57条 买方付款的地点第58条 买方付款时间第59条 买方承担付款义务的起算时间第二节 收取货物第60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61条 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第62条 买方违约卖方要求实际履行第63条 针对买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宽限期程序第64条 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和条件第65条 买方不提供货物规格的处理第四章 风险转移第66条 风险转移的含义与后果第67条 货物销售风险转移的界限第68条 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风险转移第69条 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第70条 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第五章 买方和卖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第71条 预期违约的救济第72条 预期根本违约第73条 分批交货的违约责任第二节 违约的损害赔偿第74条 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第75条 宣告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方法第76条 宣告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抽象的赔偿方法第77条 减轻损失义务第三节 利息第78条 收取利息的权利第四节 免责第79条 因不能控制的履行障碍免责第80条 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另一方不履行的免责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第81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清理程序第82条 对买方行使退货权的限制第83条 不能按原状返还货物的救济权第84条 归还货物或价款时的利益返还第六节 保全货物第85条 卖方控制货物时保全货物的义务第86条 买方在控制货物时保全货物的义务第87条 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接收和处置货物第88条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