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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戰國時代秦國的王使用的命令文書的系統有命與令兩種。在秦始皇統一6國後, 隨著採用皇帝稱號的同時將命與令變更為制與詔。但‘令’並非從行政領域完全消失。‘令’按其文字原有的意義既可以作為‘命令’的意思來使用, 又可以作為表示詔令、法令(或律令)、軍令及王令。與此不同的是, ‘詔’在統一之前常用於‘告知[誥]’、‘匯報[告]’等意義, 但統一後期原本含義消失, 專用於指皇帝的命令。
本文中討論的部分是這其中的王令, 即諸侯王的命令文書, 這也代表其意味著只有諸侯王才可使用的命令文書。文獻中最早的例子出現在前漢景帝時期, 吳王劉濞頒布達到王令。這道令並非普通的命令或法令, 而是指示在封國內征發壯丁。由此可知, 自前漢時期起, 諸侯王就使用令來作為命令文書在封國內實現其意志。
然而, 隨著吳楚七國之亂的平定, 強大的諸侯王勢力被鏟除, 諸侯王在封國內直接行使支配權的能力大大減弱, 諸侯王通過令來實現其意志的空間也極為有限。在整個前後漢時期, 漢朝宗室諸王在封國內使用令的例子只有一例, 這足以證明諸侯王難以通過令實現控制的目的。
但到後漢末年, 諸侯王令這一曾在封國內也不多見的形式, 開始被用於治理國家, 即開始起到治理整個王朝的作用。其轉折點是曹操迎奉獻帝。以獻帝遷都至許都為轉折點, 曹操實質上掌控了後漢王朝。曹操名義上自稱為漢朝的臣子, 但實際上將獻帝建安年間(196~220)視為曹操掌權時期也無妨。此期間, 曹操通過其頒布的令書來治理國政。面向全國的行政方針曹操通過以自己的名義頒布的令書得以執行。例如, 屯田令、禁碑令等政策均通過曹操頒發的令書執行。 而與此相反的是, 獻帝与此相反的是, 献帝在同一时期几乎未使用詔書, 甚至連建安年間從未實施過改元與‘天下大赦’。這樣長時間未實施改元或大赦的情況在此前是前所未有的。根據文獻記載, 獻帝通過詔書頒布是事項大多與提升曹操的政治地位有關。例如, 晉封曹操為魏公、魏王, 以及為曹操之子授官爵等, 均通過獻帝的詔書發佈命令。此外, 若向獻帝提出為曹操或特定人物授官爵的請求, 皇帝能做的只有頒布與此相應的詔書而已。從而說建安年間在文書行政方面, 曹操的令書替代了皇帝詔書也不為過。
曹操通過令書在後漢王朝整體以及自身的公國(後來的王國)內行使其意志。作為漢朝的臣子, 曹操無法對天子置之不理, 而他常年身處戰場, 從而無法在有必要的時候面見皇帝接到詔書或進行‘矯詔’。因此, 他選擇以不需要經過皇帝批准的令書來替代詔書, 以此來治理國政。
漢魏禪讓後, 令書在諸侯國中繼續使用, 太后與藩王的命令文書也逐漸被認定為令書。曹操之子曹植也通過令書在封國內表達自己的意願。
與此同時, 曹魏末司馬氏則採取與曹操不同的方式治理國政。在魏晋禪讓之前, 司馬氏掌握實權, 但在其治理國政期間卻幾乎未使用令書。這可能是與曹操的情況不同所致。與常年身處沙場的曹操的不同, 司馬氏常駐京師洛陽。從而他們不需要通過令書來管理國政, 而憑藉皇帝的詔書較為容易。
三國統一後, 使用令書來治理王朝的情況出現在東晉建國初期, 東晉元帝建武年間(317~318)。當時西晉最後一位皇帝湣帝被前趙俘虜, 元帝仍是琅邪王。於是, 匯集在建康的晉朝臣子擁立瑯琊王司馬睿為晉王, 他即位後通過令書宣佈大赦與改元。在此之前, 雖然令書被用於治理國政, 但從未用令書宣佈大赦與改元。因為這屬於皇帝的專屬權利。這正是在建安年間曹操未能實施大赦與改元的原因。因此東晉元帝的令書作為諸侯王的令書實數破格。這與當時皇帝為闕位狀況, 而元帝也無法立即作為皇帝即位的情況有關。
由曹操與元帝的例子可以看出, 當皇帝無法正常行使權力時, 其權利代理人可通過令書來治理國政。在皇權受到實力派壓制情況的出現或皇帝缺位的情況下, 令書代替詔書用於文書行政。尤其是在南朝, 這一現象屢見不鮮。
東晉末期獲得‘承制’許可的武陵王司馬遵與實權者劉裕、劉宋末的實權者蕭道成、南齊末的實權者蕭衍均使用令書治理國政。尤其是劉裕、蕭道成、蕭衍都曾在各自的封國及宋國、齊國、梁國 內通過令書宣佈大赦, 這與東晉元帝的做法相似。此外, 這三個人均為面臨禪讓的預備開國君主。特別是南齊末蕭衍的例子令人矚目。
元帝、武陵王、劉裕、蕭道成等至少以諸侯王的身份頒布了令書。蕭衍以公的身份而非諸侯王來頒布令書治理國政這一點與曹操相似。但蕭衍則更進一步宣佈‘天下大赦’, 這是曹操也未能做到的部分。從而他可堪稱為魏晉南北朝時期通過最強有力的令書行使皇帝權限的人物。
魏晉南北朝時期, 令書在治理國政方面使用主要出現在王朝交替的禪讓時期或類似的非常時期。 這時掌握實權的開國君主通過令書治理國政, 而皇帝則逐漸喪失統治權, 他們再也無權行使合法的權利。
然而, 即便是這些面臨禪讓的預備開國君主, 他們也有無法突破的一個限制, 那就是詔書的使用。在南朝, 皇帝允許建立封國的開國君主可在自己的封國內設立與皇帝的朝廷相同的管制。 從而開國君主均在自己的封國內設立的中書、門下、尙書系統的官職。例如, 在宋國任命有宋國侍中、 宋國尙書、宋國中書等官職。
在南朝, 皇帝的詔書由中書與门下省擬定。宋國也設立的中書與門下省, 而宋國的王則被允許享受與皇帝同樣的禮遇, 從這一情況來看宋國也可以擬定詔書。但在魏晉南朝時期, 任何一個諸侯王在其王國時期均不可使用詔書。他們使用的仍然是令書。甚至於其開頭並非為‘門下’, 而是‘令’。雖按詔書的格式擬定令書, 但並未再現詔書的原樣。
這表明諸侯王雖可擁有與皇帝相同的屬於自己的官僚機構, 且可享受相同的禮遇, 但唯獨不可使用詔書。也就是說, 即便有皇帝的許可也有不可使用詔書的情況。儘管是擁有強大權利的實權者也無法逾越自漢朝以來穩固的文書主義的壁壘。諸侯王掌握統治權並行使權力與使用皇帝的文書體製應另當別論。*표시는 필수 입력사항입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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