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爵制是有爵者自愿解除其爵位以获得减免刑罚的措施。这一制度在秦王政二十年制定, 当时秦国因统一战争大幅扩大领土。即, 在军功爵制的体系之下, 为不断通过战争增加的有爵者提供了更多的使用爵位的机会。而且在爵位量化的时代趋势之下, 通过“解爵”, 可以把爵位换为货币。 “解爵”不仅适用于本人, 还可以适用于亲属和其他人, 故其适用对象比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归爵”更广。此外, 与《秦律十八种》中规定的“归爵”不同, “解爵”是有人在获爵后犯下轻罪的时候, 根据其个人意愿可减免刑罚。但当官吏解除自己的爵位来免除黔首等其他人的罪行时, 除了属邦和内史外, 通常仅限于其所辖的郡内。这反映了以郡为单位运行解爵制的可能性。 解爵制适用于不满四十五岁且身体健康的人群, 其隐含的目的是针对那些未来可能再次获得爵位的人群, 提振他们的士气和稳定民心。因此, 最初仅限于赀、赎刑的解爵制后来逐渐扩大范围, 可以免除二年以下新地吏或罚戍, 并且可以通过“解爵”来抵消债务。从另一方面来看, “赀、赎刑”与“罚戍”以及债务问题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 故“解爵”的适用范围自然得以扩大。 解爵制在秦统一前后作为新地策的一环, 与冗爵相结合。本文认为它是解决新地人力不足问题和稳定民心的一种方法。当时秦国可能面临着难以迅速分配与爵位相当的授田, 故解爵制作为一种对策扩大了“解爵”的适用范围, 而且对特定轻罪没有限制需要解除的爵位数量。进一步说, 因新地吏与新黔首之间的语言沟通问题和新地吏的素质问题, 解爵制在新地和故地的执行上可能不一致。有时候, 为了动员新地民参与大型工程, 没有同等地执行解爵制。若真如此, 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新地策的一环。最后, 本文简要分析解爵制从汉初到文帝时期经历的变化。其結果显示, 秦代“归爵”和“解爵”开始以来, 到西汉初通过爵位享受减刑的对象增加、程度扩大, 但对有爵者本人的减刑程度反而下降。进而到了汉文帝时期, “解爵”的优惠程度有所下降。这反映了在官僚社会中需要维持秩、爵的平衡。总之, “解爵”的制定以及其适用范围都展现了国家对爵位的不同认识, 并揭示了在不同时代背景下, 围绕爵制形成的历史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