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一 国内外研究动态二 主要研究内容三 学术价值与创新上篇 财税法规范生成之理论探索第一章 再论税收立法权的收回与税法规范体系的重构一 平移立法下金字塔式税法规范体系的形成——以所得税法为例二 税收立法行政主导的维持:税收立法权的隐性分配三 税收立法行政主导之否定:税收法定主义三重意涵的再考量四 不可简化的税收法律与税收剩余立法权的再分配五 税法规范体系化的重构六 结语第二章 社会发展中的税法续造——以漏洞填补为核心一 税收法定主义的现实:不仅仅是立法者的怠惰二 社会发展与税法漏洞的填补之策三 作为税法漏洞之法的裁量与税收法定主义实现的二律背反四 新型交易课税从裁量到法定的初步尝试——标准规范的引入五 从标准到规则:新型交易的课税规范形式的阶段性选择六 新型经济事项的课税规范的获取进程七 结语第三章 实质课税原则之检讨与税法形式主义的重提一 纷纷扰扰的实质课税原则:形式与实质之争的三个面向二 抽象税收构成要件确立的形式与实质三 税法文本解释的形式与实质四 应税事实判断的形式抑或实质?五 结语:应受尊重的形式与实质课税之限度中篇 典型财税法规范生成之考察第四章 专项附加扣除机制的检讨与完善:基于明确授权的规范续造一 为量能课税而生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二 专项附加扣除的拟制化处理及其简化价值三 价值的冲突与妥协:专项附加扣除拟制化的正当性检视四 专项附加扣除机制的完善:个案正义的适度实现五 结语第五章 基于不确定概念隐性授权的税法规则续造:以一般反避税规则为例一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双重开放式结构二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授权导向与反避税调整权约束之不足三 权力入笼:一般反避税条款具体化的必要性四 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具体化实践:现状与效果考察五 一般反避税规则续造的路径选择:两种模式的借鉴与反思六 走向确定性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续造权配置与具体化要求七 结语第六章 行政主导下的制度转型: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一 “贷款服务”增值税规则的实施争议二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课征难题三 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课税制度的整体检视四 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课税制度的未来完善五 结语第七章 新型交易课税规则的续造:以资管产品运营的增值税纳税人为例一 资管产品运营的流转税规则的梳理与检讨二 资管产品的持有人征税:实质课征增值税真的必要吗三 基于形式的纳税人选择:资管产品管理人无可言说的痛四 资管产品运作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确立:基于间接税属性的考量五 结语下篇 财税法规范生成之司法监督第八章 税务机关专业判断的司法尊重——以价格偏低的核定案件为起点的研究一 广州德发公司案的示范效应——受尊重的“专业判断”的考察二 因裁量而生的判断“专业性”——价格偏低的核定条款的特殊规范结构三 税务机关专业判断的司法尊重:原则还是例外四 基于惯例的专业判断的可审查性分析五 税务机关专业判断的审查强度与范围六 结语第九章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司法审查:实效考察与完善进路一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滥觞与合法性之争二 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缺位:基于2016~2020年司法判例的实效考察三 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与强度的实证考察四 尊重还是审查:税收法定主义之下的能动司法五 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进路的完善六 结语参考文献代后记:学术研究的担当与家国情怀附录: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案例汇总